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广东工业大学章程》《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学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学工部、学工处”)、财务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学工部、学工处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副处长组成。
学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部署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
第四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组成。
学院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学院学生名单进行初步审查。学院根据学校的评审办法制定具体的评选细则和学院成立的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学工部、学工处备案。
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奖励标准和对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国家助学金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每生每年2500—5000元,分为2—3档,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奖助对象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也须满足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且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科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上一学年度综合测评获一等奖以上学校奖学金,且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一评选范围前10%(含10%)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未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须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申请时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为: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年级及以上年级;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同一评选范围前50%;
(三)上一学年度经学校认定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
第九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学年度经学校认定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具有自我解困意识。
第十条 奖励和资助名额根据省教育厅分配额度,结合学院、学生人数、学生经济困难情况等因素确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应助尽助。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
第十一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申请条件按照学校要求在规定时间段内提出个人申请,按程序办理相关奖助学金手续。提出申请时必须实事求是,根据自身条件填写信息,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可信、准确。具体详见学校通知安排。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工部、学工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学院初步审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审查,并将推荐名单在学院(系)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学校审核公示。各学院根据学校评审工作安排,将学院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名单报送学工部、学工处,学工部、学工处汇总审核后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上报推荐名单。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工部、学工处将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的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评审或备案。
第十五条 对拟资助项目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学院应及时研究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经学校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认定的国家助学金名单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该资助项目具体负责部门应及时告知原因。
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工部、学工处会同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国家助学金按月(一年分10个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本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次月起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次月起再行发放,之前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在校期间办理退学手续的,停发余下助学金。
第十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接受上级及学校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
第二十条 学工部、学工处按照广东省教育厅相关通知要求限时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奖助学金数据。同时加强管理,确保数据精准、学生信息安全,坚决防止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学院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舆情处置相关工作。
第七章 受奖助学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工部、学工处和各学院要及时宣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教育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勤俭节约、自强不息、立志成才。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要做好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应掌握受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为培养受奖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其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组织受奖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学校和社会。
第二十五条 所有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在校期间不得违反校规校纪,否则取消该生当年获奖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助学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广工大规字〔202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