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帮助学生顺利度过在校期间遇到的临时性或突发性困难,保障学生安心在校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粤财规〔2021〕1号)及《广东工业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预科生、本科生及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临时困难资助是指新入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学生临时性或突发性困难资助。困难资助专项经费主要从学校事业收入、社会捐助资金等中提取,学校设立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学生临时困难资助经费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学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学工部、学工处”)负责管理使用。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学生临时困难资助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自立自强;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五)提交申请前,已办理注册手续、缴清学费及住宿费等代收费或办理助学贷款手续;
(六)在校期间出现家庭经济困难并严重影响学生在校基本学习和生活。
(七)新入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以上条件可以提交申请,其他年级学生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学生在校期间,家中突然遭遇重大自然灾害且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学生在校期间,父母或事实抚养人突然不幸亡故或突患重特大疾病;
3.学生在校期间,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
4.因其他突发特殊情况影响学生在校基本学习和生活。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学生临时困难资助标准如下:
(一)因家中60天内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根据最新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给予资助,具体标准是:“特殊困难”资助2000元/人;“比较困难”资助1500元/人;“一般困难”资助1000元/人;“不困难”及未认定困难等级资助800元/人。原则上,学生因家中遭遇不同重大自然灾害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资助1学年不超过2次。
(二)父母或事实抚养人身患重特大疾病,医保统筹范围内学生家庭自付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和其他社会救助部分后,学生家庭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50000元,给予1000元/人资助。
(三)父母或事实抚养人亡故的,给予2000元/人资助。
(四)学生本人残疾或突患重特大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等,酌情给予500~5000元/人资助,但最高不得超过医保统筹范围内学生自付的医疗费(扣除医保报销和其他社会救助部分后,学生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学生本人残疾的资助1学年1次,学生突患同一种重特大疾病的资助1学年1次,学生因一次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资助1学年1次。具体资助标准是:
学生自付医疗费X(元) |
资助标准(元/人) |
≥30000 |
5000 |
30000>X≥20000 |
3000 |
20000>X≥10000 |
2000 |
10000>X≥5000 |
1000 |
(五)学生患心理疾病的,重度心理疾病资助1500元/人/学年,中度心理疾病资助1000元/人/学年。
第六条 学生本人亡故,视其家庭经济情况,酌情向其家属发放资助金5000~10000元。
第七条 新入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校就读期间一次性给予500元/人资助。
(一)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
(二)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及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三)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
(四)原广东省户籍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五)特困供养人员及特困职工子女;
(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及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学生;
(七)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资助的优抚对象(含烈士子女、牺牲军人子女)及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临时困难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工部、学工处、财务处、医院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学工部、学工处分管学生资助工作副部长、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医院代表、学工部、学工处各科室科长组成。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是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学生临时困难资助评审工作,负责制定评审实施办法,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学工部、学工处,办公室主任由学工部、学工处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审工作由学工部、学工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生临时困难资助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学生临时困难资助申请表,并向学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因重病等原因无法本人申请的,由其辅导员或家属代为申请。新入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第六条申请学生临时困难资助的,应于入学第一个学期内完成申请。
(二)学院初审与学院公示:学院须认真审查学生的申请,填写审查意见,经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学院于每月上旬将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学工部、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复审与学校公示:学校学生临时困难资助评审工作办公室成立学校当月学生临时困难资助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组长由学工部、学工处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审成员由学工部、学工处分管学生资助工作副部长、当月无学生申请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代表、医院代表、学工部、学工处科长代表组成。学校当月学生临时困难资助评审小组主要工作职责是确定当月申请学生具体资助金额。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四)发放资助金:学工部、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受助名单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委托银行以划账方式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当学年不予申请学生临时困难资助,已发放资助资金的,责令其退回。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或受过行政拘留、刑事处罚的,违反校规校纪受到或受过处分的;
(二)因本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行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临时性生活困难的;
(三)平时有吃穿超度、铺张浪费,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的;
(四)缺乏自我解困意识,多次申请且未参加勤工助学、未参加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未申请助学贷款的;
(五)缺乏诚信,无特殊原因拖欠学杂费,过分夸大困难情况或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资助的。
第十一条 每名学生原则上在校就读期间不可就同一原因重复申请学生临时困难资助。除学生本人亡故外,每名学生原则上同一学年内申请的学生临时困难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特殊情况由学校学生临时困难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另行研究,酌情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临时困难资助是对学生的专项资助,学生应当将资助用于所申请的情况,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克扣或挪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临时困难资助申请材料与资金发放材料进行归档,并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应加强对临时困难学生的教育引导和人文关怀,并统筹安排学院经费对学生进行经济上的帮扶,共同帮助学生度过难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工部、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