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保障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学校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三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学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学工部、学工处”)为研究生助学金评定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异议受理、名单审定及助学金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助学金申请、审核、报送、申诉受理等工作,工作小组由学院主管领导、研究生导师、辅导员、研究生教务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
第三章 资助对象
第五条 研究生助学金资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二)完成正式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三)无固定工资收入;
(四)在学校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就读;
(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六条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认定标准
(一)无固定工资收入研究生原则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将人事档案调入我校;
2.在校期间无单位定期、持续(3个月及以上)发放的工资收入,无“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记录(联合培养单位或其他能够合理说明原因的除外);
3.在校期间无单位任职及工作信息,未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4.在校期间无单位为其缴纳职工社保、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二)为保证无固定工资收入研究生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学院动态做好无固定工资收入研究生的认定、调整和报送工作。
第七条 学校对研究生助学金资格不定期地进行复查,如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追回发放资金。情节严重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其行为记入个人档案。
第八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九条 研究生助学金标准:
类型 |
国家助学金 |
学校助学金 |
助学金总额 |
博士生 |
13000元/年 |
16000元/年 |
29000元/年 |
硕士生 |
6000元/年 |
— |
6000元/年 |
第十条 学校建立研究生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按月将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名单进行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工部、学工处审定。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由学工部、学工处按月提交财务处通过银行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助学金:
(一)在校期间失去中国国籍者,停发余下助学金;
(二)违反党纪国法、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停发当学年余下助学金;
(三)新学期未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一周、未注册且不办理请假手续者,停发助学金,直至注册后再开始发放,并且之前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四)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且连续一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停发一个月助学金;
(五)一学期未办理请假手续缺勤累计达30学时者,停发一个月助学金。第31学时开始重新累计;
(六)因提前毕业(结业、肄业)或因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
(七)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
(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住宿费等且不办理相关手续者,停发研究生助学金,直到交清费用或办理相关手续后于次月恢复发放,之前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九)研究生被认定为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停发助学金,不符合国家规定发放条件者,予以追回。对于不符合发放条件者,整改完毕前,不予发放,研究生整改完毕次月起恢复发放,且之前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因私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次月起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次月起再行发放。研究生发放助学金总期限不超过学制年限。
第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转为硕士研究生的,次月起按硕士研究生标准发放助学金。如果硕士资助期已满,则不再享受助学金待遇。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对研究生助学金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学院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工部、学工处申请复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以“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研究生,其助学金政策按照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执行。
第十九条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7日起实施,由学工部、学工处负责解释,原《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广工大规字〔2020〕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