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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保障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2021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学校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三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学生工作处(以下简“学工部、学工处”)为研究生助学金评定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异议受理、名单审定及助学金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助学金申请、审核、报送、申诉受理等工作,工作小组由学院主管领导、研究生导师、辅导员、研究生教务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

第三章  资助对象

第五条 研究生助学金资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二)完成正式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三)固定工资收入;

(四)在学校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就读;

(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六条 固定工资收入的认定标准

(一)无固定工资收入研究生原则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将人事档案调入我校;

2.在校期间无单位定期、持续(3个月及以上)发放的工资收入,无“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记录(联合培养单位或其他能够合理说明原因的除外);

3.在校期间无单位任职及工作信息,未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4.在校期间无单位为其缴纳职工社保、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二)为保证无固定工资收入研究生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学院动态做好无固定工资收入研究生的认定、调整和报送工作。

学校对研究生助学金资格不定期地进行复查,如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追回发放资金。情节严重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其行为记入个人档案。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研究生助学金标准:

类型

国家助学金

学校助学金

助学金总额

博士生

13000/

16000/

29000/

硕士生

6000/

6000/

学校建立研究生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十一  学院按月将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名单进行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工部、学工处审定。

第十  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由学工部、学工处按月提交财务处通过银行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

第十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助学金:

(一)在校期间失去中国国籍者,停发余下助学金

(二)违反党纪国法、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停发当学年余下助学金;

)新学期未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一周、未注册且不办理请假手续者,停发助学金,直至注册后再开始发放,并且之前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且连续一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停发一个月助学金;

)一学期未办理请假手续缺勤累计达30学时者,停发一个月助学金。第31学时开始重新累计;

)因提前毕业(结业、肄业)或因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住宿费等且不办理相关手续者,停发研究生助学金,直到交清费用或办理相关手续后于次月恢复发放,之前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九)研究生被认定为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停发助学金,不符合国家规定发放条件者,予以追回。对于不符合发放条件者,整改完毕前,不予发放,研究生整改完毕次月起恢复发放,且之前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第十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因私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次月起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次月起再行发放。研究生发放助学金总期限不超过学制年限。

第十  博士研究生转为硕士研究生的,次月起按硕士研究生标准发放助学金。如果硕士资助期已满,则不再享受助学金待遇。

第十  研究生对研究生助学金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学院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工部、学工处申请复议。

第六章  

第十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研究生,其助学金政策按照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执行

第十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二十  本办法自2023717日起实施,由学工部、学工处负责解释,原《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广工大规字〔202025号)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