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粤财规〔20211号)及《广东工业大学章程》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在读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学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学工部、学工处”)、研究生院、财务处的主要负责人及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学工部、学工处分管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生导师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含分委员会〕委员)、研究生代表、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代表组成。学工部、学工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负责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复核、评审工作,采用票决制;受理有关申诉事宜。

第五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制定、组织申请、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奖励名额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如有变动,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确立名额分配,每年进行一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予以适当的倾斜。

(一)硕士研究生名额分配

各学院硕士研究生指标数=各学院可参评硕士研究生人数/全校可参评的硕士研究生人数*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硕士研究生指标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可参评人数”仅指当年度基本修业年限内的研究生人数。

若计算指标总数超过或不足省教育厅下达名额,由学校根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最终评定名额。

(二)博士研究生名额分配

博士研究生指标数参照人数比例(各学院可参评博士研究生人数/全校可参评的博士研究生人数*省教育厅下达我校博士研究生指标数)折算,整数部分为基本指标,小数部分为候选平衡指标。候选平衡指标的候选人须经学校评审确定是否为获奖指标。

第八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学制内在校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学术规范;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署名第一(或导师署名第一、申请人署名第二)获得如下高质量科研学术成果至少一项:

1.参加本学科领域内权威科研竞赛获奖项;

2.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3.发表SCISSCI等收录的中英文核心学术期刊论文;

4.艺术类研究生发表的作品或美术、设计作品在特级学术、科研、设计竞赛中获奖;

如申请者取得的突出科研成果未在上述所列成果中,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九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或受过行政拘留、刑事处罚的,违反校规校纪受到或受过处分的;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有不及格课程或重修记录的;

(四)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

(五)无特殊原因未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按相关规定需缴纳费用的。

第十条 在正常学制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课程成绩、获奖、学术科研等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和当年831日前已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十三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培养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按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处于硕士培养阶段的,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处于博士培养阶段的,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四条 推荐免试入学或科研成果突出的新入学的研究生,可以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通过重点考察研究生入学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上一学习阶段学制内科研成果等,并可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以评审答辩等形式对其进行考察

第四章  评审方式

第十五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评审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评审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通过积分测评和专家评审结合的方式开展。硕士研究生的积分测评总成绩为课程成绩积分和科研能力(学术成果)积分之和。博士研究生及新入学的研究生积分测评成绩为科研能力(学术成果)积分总和。

课程成绩积分计算公式为:课程成绩积分=40×[∑(单科成绩×学分)/∑学分]/100,计算范围包括全部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科研能力(学术成果)积分计算包括知识产权类、论文类、报刊与转载类、著作与设计类、竞赛获奖类等,需根据统一制定的相关加分细则,以个人取得的实际分数计算。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展示、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评选考核的重要事项应写入评审报告,并将相关评审过程材料存档。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对研究生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按学校分配名额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九条 评审过程中及评审结束后,发现参评研究生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当年评奖资格并收回荣誉证书和奖学金,情节严重者,依据《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于每年11 3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须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报学工部、学工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614日起实施,由学工部、学工处负责解释,原《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广工大规字〔201929号)同时废止。